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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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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 为加强山西省田玉成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防止资产流失,明确固定资产管理及使用的权责关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并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 本制度适用于本基金会的所有固定资产管理。
- 基金会固定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与归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做到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
-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及时掌握各类固定资产的质量和使用情况,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
- 固定资产是指为基金会活动开展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12个月的有形资产。具体包括:
(一)房屋建筑物类:包括办公楼、宿舍、道路、围墙等固定资产。
(二)办公用品类:传真机、复印机、电脑、硬盘、打印机、碎纸机、扫描仪、摄像机、照相机等价值在3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低值易耗品单。
(四)生活设施类:包括公务用车、辅助车辆、电视机、空调器、办公家具、福利设施等固定资产。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 基金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统一领导、分类归口、帐物分管的基本原则。基金会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账务管理,综合管理部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监管。共同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订基金会固定资产目录,按照固定资产类别、名称、规格型号、使用部门、存放地点对全部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编号。
(二)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实地清查盘点,每年至少全面清点一次,保证卡、账、物相符。
(三)对固定资产的报废等工作,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四)督促固定资产直接责任部门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购置及调拨
- 基金会根据需要购置固定资产,由申请使用人填写《固定资产申购单》(见附表一),由申请活动负责人进行初审,再由综合管理部根据规定审核把关后,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同意后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购置。
- 设备配送时,由购买单位开箱检查、验收,设备安装完毕后将购置申请、合同、发票、出库单及时报财务入账。
第四章 报废及处置
第十一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可申请报废:
(一)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等影响工作效率,而且不能修复利用的。
(二)设备技术落后,质量差,耗能高,效率低,已属于淘汰且不适于继续使用的。
(三)因事故或其他自然灾害,使资产遭受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四)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虽能修复,但累计修理费已接近或超过市场价值的。
(五)主要附件损坏,无法修复,而主体尚可使用的,可作部分报废。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固定资产符合报废条件后,须由固定资产使用或管理人、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包括需要报废固定资产的数量、使用年限、报废理由等。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再交基金会综合管理部和财务部审核,报分管负责人签字后,将结果返回。
(二)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部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报废固定资产进行鉴定,在《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鉴定栏意见中出具鉴定结果。
(三)具体使用人员协助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部完成申请报废资产的相关鉴定、核查、回收等工作。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报废后处置及残值回收:
(一)折价转让给能利用的单位或个人。
(二)将可利用的零件拆除留用,不能利用的作为废品处理给专业回收公司。
(三)国家法规强制报废的车辆、其他安全设施等必须作为废品交指定的专业回收公司回收,不得转让。
(四)报废资产残值由基金会财务部核算,报废所取得的收益,全部上缴基金会财务,作为预算外收入。
第五章 使用及保管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由综合管理部统一负责保管,使用部门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
第十五条 基金会财务部、综合管理部,按照每一固定资产登记对象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明细账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的维修:
(一)固定资产的维修分为中小修理和大修理。大修理是指房屋建筑物的翻修、改建、改造。此外均为中小修理。
(二)固定资产的中小修理由使用部门提出维修计划,由综合管理部审批后,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实施。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应由使用部门编制大修计划及预算,大修计划由综合管理部审核后报理事会研究审批后执行。
第六章 清 查
第十八条 公司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综合管理部、财务部资产管理人员应定期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或局部的清查盘点,每年年末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发现重大资产损益,或有其他重要问题的,按程序报送理事会审批。
第十九条 遇有下列情况,应当对有关固定资产进行全部或部分的临时清查:
(一)专职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调动工作;
(二)因机构、业务变动,办理财产交接;
(三)固定资产发生非常损失事故;
(四)单位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进行的临时抽查。
第二十条 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以前,财务部门必须检查有关财产增减变动的凭证是否齐全,如有尚未入账的会计事项,应当及时入账,做到清查前的账目相符。
第二十一条 经管固定资产的人员,在清查以前,应当将所经管的固定资产进行整理,对尚未点验入库和应当调拨出库的固定资产,尽可能做好入库和出库手续,避免发生重点、漏点等差错。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清查应当逐一点清实物,包括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和转让等情况是否正常等。发现没有入账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及时入账。在清查中发现毁损情况,应当查明毁损的程度、原因和责任以后,形成书面文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财务部门根据清查结果与固定资产会计账进行核对。如发现盘存数与账存数不一致的时候,应该及时查明原因,必要时进行复查或由经管财产的人员做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清查出的固定资产短缺和溢余,经查明核实以后,报公司分管负责人审批。财务部门根据审查核实后的清查结果和审批意见,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做账务的调整,使账簿记录与实际盘存的资料一致。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综合管理部、财务部按照职责对所属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对违规保管、使用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以及未将固定资产登记入账等的行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在固定资产管理和处置中弄虚作假、串通舞弊、假公济私和严重失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https://share.weiyun.com/wCs0V9pf 固定资产申购单
附表二:https://share.weiyun.com/z1KG0E14 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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