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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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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无形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无形资产的范围包括公司的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等。

第二章  无形资产的产生

    第二条  根据基金会经营需要购买无形资产,必须将生产经营发展的可行性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后,由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是否购买。

    第三条  购买土地使用权必须由用地部门和土地转让单位及当地国土局签订协议书,确定土地数量和价值,并取得国土局征地红线图、土地证,确认土地使用权。

    第四条  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按实际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计价,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第五条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条  股东投入的无形资产按各方确认的价值计价。

    第七条  基金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无形资产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涉及补价的,按以下规定确定受让的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一)收到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二)支付补价的,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实际成本。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摊销

    第八条  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法律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

   (四)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年限不应超过作10年。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减值准备

    第九条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十条  在资产负责表中,无形资产项目应当按照减去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值反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