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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田玉成慈善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山西省田玉成慈善基金会理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田玉成慈善基金会理事会的运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山西省田玉成慈善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理事会由全体理事组成,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
第二章 理事会构成
第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由7名理事组成。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第一届任期为五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四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本基金会设执行理事会,执行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 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委托的职权,向理事会负责。
第六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执行理事会)会议;
(二) 检查理事会(或执行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 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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