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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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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田玉成慈善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田玉成慈善基金会专项公益基金的设立、实施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山西省田玉成慈善基金会章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是指发起人以支持公益事业为目的,在山西省田玉成慈善基金会的基本账户下,设立专项基金科目,按照捐赠者的意愿专款专用,并遵守本办法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专项基金的设立
  第三条 凡境内外热心公益事业的组织机构、企业和个人,均可作为发起人向山西省田玉成慈善基金会申请设立符合山西省田玉成慈善基金会宗旨的、并由发起人指定公益用途的专项基金。
  第四条 发起人申请设立专项基金需向山西省田玉成慈善基金会提交下列材料:专项基金设立方案;发起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以上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发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签字;
  第五条 设立专项基金的初始基金最低数额为100万元人民币或 等额外币。
  第六条 专项基金的名称应根据专项基金设立的目的,由发起人 提出、经山西省田玉成慈善基金会审核命名,在该专项基金名称前,须冠以“山西省田玉成慈善基金会"的字样,对外一律使用经本会审定的专项基金全称或简称。
  第七条 山西省田玉成慈善基金会应与发起人签署《发起和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协议书》,确立双方的责任与权利,协议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山西省田玉成慈善基金会资金委托管理方案(草案)

  为了规范投资行为,确保山西省田玉成慈善基金会资金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 《山西省田玉成慈善基金会章程》,经基金会办公室研究,拟将基金会部分资金委托专业机构管 理,具体方案如下:
一、资金委托管理原则
  1、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应当遵守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符合基金会的宗旨,维护 基金会的信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2、基金会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金限于非限定性资金,在保值增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 限定性资金。
  3、基金会进行委托投资,应当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进行。
二、委托对象
  受委托单位须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资金委托管理资质,有专业管理经验及相关 成功案例,其中基金会理事单位优先考虑。
三、委托资金和管理期限
  本次委托管理资金为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委托资金管理期限为一年至四年。
四、受托单位基本要求
  1、运作规范,内控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保密措施;
  2、资金实力雄厚,资产状况良好,无金融、财政财务违法行为,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 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
  3、确保受托管理资金年收益率不低于6%—10%。
五、结算方式
  受委托单位于资金委托管理期限到期起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保底年收益率,将年收益额 和受托资金全额划入基金会账户。
  从严控制对私投资项目,除特殊情况外,须经理事会同意。
  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以上方案后,拟由基金会办公室按照理事会的要求具体运作资金委托管理相关事宜。